
人大代表也需要被监督
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,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,参加行使国家权力,管理国家事务。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不断发展,人大代表的作用越来越大。但是,人大代表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。比如有的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,仅仅把代表职务当作一个“荣誉称号”,而不是看作一个法定的职务,更不知道人大代表肩负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。有的人当选人大代表后,从未提过一件议案,未提出一次批评和建议,其作用始终停留在“举举手、画画圈”上。在连选连任的代表中,有的自以为“功成名就”,高傲自大,组织纪律性差,除勉强参加一年一度的人代会外,基本不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代表活动。还有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,经常以各种理由不参加代表活动,成为“特殊代表”。此外有的代表凭借代表身份,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和经济利益,甚至有个别人把代表职务当作护身符,遮饰违法犯罪行为,严重影响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和威信,削弱了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法定权力的效力。
解决这些问题,除了要不断加强对人大代表的教育培训,提高他们的自身素养和法律水平外,还必须依法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,通过监督来保证他们最大限度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。《代表法》明确规定:“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。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”。根据“由谁产生,向谁负责,受谁监督”的原则,直接选举产生的县(市、区)、乡镇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。间接选举产生的其它各级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。但是,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,都受托于人民群众,对人民群众负责,理应接受群众的监督。
对人大代表的监督,一是要监督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情况,监督代表在人代会期间是否真正代表人民利益,认真履行职责,反映群众要求;在闭会期间是否积极参加人大组织的视察、执法检查、调查研究等活动;是否经常深入基层了解群众疾苦,倾听群众呼声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,督促解决社会难点问题和群众困难,让人民安居乐业。二是监督代表的个人品德行为,监督人大代表是否遵纪守法、公正清廉。
加强对代表的监督,必须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,健全监督制度。一是建立“人大代表公示制”。据了解,不少地方将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公布于众,让广大选民一目了然地知道谁是自己的代言人,方便了群众反映问题。同时,也无形中给人大代表增添了一种压力,可以时刻提醒他自己是人民的代表,要时时处处为人民服务,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。二是要加强代表工作情况的信息反馈,如代表的会议出席、参加视察、会议审议发言、提出议案(含建议、批评、意见)情况等,都必须及时向代表所在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反馈,以反映代表是否联系人民群众、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。三是开展代表述职活动,代表汇报自己履行代表职务情况,接受选民评议。同时,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对评议代表工作的组织和指导,规范评议程序,健全评议制度,条件成熟的地方还可以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地方性法规,以保障监督代表工作沿着法制轨道健康顺利发展。四是实行“代表辞职”制度。有的人被选为人大代表,工作一段时间,发现自己不适应或不能胜任代表职务;有的代表未调离本辖区而工作岗位有变动,且新岗位对执行代表职务有诸多不便,有这两种情况的人大代表,就可以申请辞去代表职务,人大应依照法定程序接受其申请,终止他的代表资格。五是通过监督,对法律水平差,选民意见大,甚至有违法事实的代表,要敢于向他们“开刀”,必要时可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罢免其代表职务。实施以上机制,让代表时时刻刻都置于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,督促他们做一个名副其实的称职的人大代表。